赣医发〔2019〕5号
关于印发《关于<赣南医学院高层次人才
引进办法(修订)>和<赣南医学院高层次人才
考核办法>的修订意见》的通知
学校行政各部门、校属各单位:
《关于<赣南医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修订)>和<赣南医学院高层次人才考核办法>的修订意见》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赣 南 医 学 院
2019年4月24日
关于《赣南医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修订)》和《赣南医学院高层次人才考核办法》
的修订意见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工程,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和考核工作,经学校研究,现就《赣南医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修订)》(赣医发〔2018〕19号)、《赣南医学院高层次人才考核办法》(赣医发〔2018〕20号)修订意见如下:
1.明确《赣南医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修订)》(赣医发〔2018〕19号)第五章“工作目标和要求”和《赣南医学院高层次人才考核办法》(赣医发〔2018〕20号)第四章第5条第2款“高层次人才业绩贡献考核的具体内容”中提到的所有“发表论文或文章”均指以赣南医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或文章。
2.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将《赣南医学院高层次人才考核办法》(赣医发〔2018〕20号)第七章第8条“(四)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按50%标准收回已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人才津贴。其新一轮人才津贴的发放按其实际业绩考核结果对应的更低人才层次的标准确定,各层次人才考核结果达不到5B层次人才合格标准的,人才津贴不予发放。”修订为“(四)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按50%标准收回已发放的安家费(含一次性安置费和住房补贴)、人才津贴。其新一轮人才津贴的发放按其实际业绩考核结果对应的更低人才层次的标准确定,各层次人才考核结果达不到5B层次人才合格标准的,人才津贴不予发放。”
3.上述2个文件涉及的相关条款以本意见为准。
4.本修订意见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