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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医学院高层次人才考核办法

作者: 时间:2018-11-14 点击数:

赣医发〔201820

 

 

关于印发《赣南医学院高层次人才

考核办法》的通知

 

学校行政各部门、校属各单位:

《赣南医学院高层次人才考核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1023

 

 

 

 

赣南医学院高层次人才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入实施人才强校工程,规范高层次人才考核工作,切实发挥高层次人才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人才团队建设中的作用,提高人才资源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核原则

第一条  高层次人才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本着激励先进,激发干劲的目的,最大限度地激发高层次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最大限度的调动高层次人才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培养并取得博士学位返校工作的、以及根据《赣南医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等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每5年进行一次聘期考核,聘期考核分为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期中考核安排在任期满2年时进行,期末考核安排在任期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

第三章  考核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高层次人才考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人事处长担任,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各学院负责同志和同行专家组成,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各学院(系、部)相应成立高层次人才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相应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高层次人才聘期内校内变动学院(系、部)的,由现所在学院(系、部)牵头组织聘期考核,原所在学院(系、部)配合实施。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考核坚持德才兼备,注重通过能力、业绩和贡献评价人才。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格和师德师风、业绩贡献2方面。

(一)思想品格和师德师风。包括思想政治水平、敬业精神、奉献精神、学术道德、工作作风等情况。基本要求是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过硬的政治素质,严格遵守高校教师师德“红七条”;工作态度端正,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愿意承担具有挑战性的任务,潜心科研,求真务实;具有强烈的团队意识和奉献精神,能带领科研团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忠诚学校,不计个人得失,关心学校发展,保守学校科研秘密。

(二)业绩贡献。高层次人才业绩贡献考核的具体内容,以《赣南医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修订)》规定的相应工作目标以及学校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为依据,并评估其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人才团队建设工作中发挥的作用。

对学校培养的在职博士,业绩贡献考核的具体内容,同样以《赣南医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修订)》规定的相应工作目标以及其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人才团队建设工作中发挥的作用为依据。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向所在学院(系、部)高层次人才考核工作小组提交《聘期工作总结》或《聘期工作小结》,总结本人履行岗位职责、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内容包括道德品质、教学科研业绩、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等方面的情况(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二)高层次人才所在学院(系、部)根据申报人的思想品格和师德师风表现、考核目标内容,规范程序和业绩评价标准,对高层次人才的聘期工作进行评议,提出考核意见,并填报《赣南医学院高层次人才考核备案表》,报学校高层次人才考核工作办公室。

(三)学校高层次人才考核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对高层次人才的聘期工作全面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学校高层次人才考核办公室将评审意见报学校审定,确定考核结果。

(五)经学校审定后,考核结果在学校网站公示5天。

(六)学校高层次人才考核办公室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考核结果进行确认并备案,将《赣南医学院高层次人才考核备案表》存入高层次人才个人档案;高层次人才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高层次人才考核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校高层次人才考核工作办公室应予调查核实,如学院(系、部)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可要求其重新考核。

(七)学校高层次人才考核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告知考核对象,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奖励或扣减相关待遇及是否续聘。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高层次人才思想品格和师德师风建设考核合格,完成聘期工作目标任务,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

.聘期内业绩条件达到更高一级人才层级标准的。

.工作业绩突出,取得以下政府荣誉称号的。

(1)第一、二、三层次人才,本人或带领的团队获得国家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2)第四层次人才,本人或带领的团队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3)第五层次人才,本人或带领的团队获得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二)高层次人才思想品格和师德师风建设考核合格,完成了本层次聘期工作目标任务的,考核结果确定为合格。

(三)高层次人才思想品格和师德师风建设考核合格,本层次目标任务虽未全部完成,但完成了本层次目标任务中课题项目1项或完成了其它工作业绩1项,目标任务达到了50%(含)以上的,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

(四)高层次人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思想品格或师德师风建设考核不合格的。

.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考核结果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的。

.个人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称职)的。

.工作业绩较差,工作业绩未达到聘期目标任务的50%者。

第七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八条  学校高层次人才考核工作办公室根据学校审定的高层次人才考核结果提出奖励或惩处意见,上报学校审定。

(一)第一、二层次人才考核结果优秀的奖励,由双方在协议中商定,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第三、四、五层次人才考核结果优秀的,按以下办法予以奖励,同时按考核达到的人才层次的人才津贴标准发放5年人才津贴。

1.同层次考核优秀奖励标准:

人才层次

 

 

3A优秀

3B优秀

4A优秀

4B优秀

5A优秀

5B优秀

奖励标准

10万元

10万元

8万元

8万元

5万元

2万元

 

 

2.达到更高层次业绩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

 

人才层次

业绩达到3A的奖励标准

业绩达到3B的奖励标准

业绩达到4A的奖励标准

业绩达到4B的奖励标准

业绩达到5A的奖励标准

业绩达到5B的奖励标准

3A层次人才

--

 

 

 

 

 

3B层次人才

20万元

-

 

 

 

 

4A层次人才

40万元

20万元

--

 

 

 

4B层次人才

60万元

30万元

20万元

--

 

 

5A层次人才

80万元

40万元

30万元

10万元

--

 

5B层次人才

100万元

80万元

40万元

20万元

5万元

--

第三、四、五层次人才考核结果如业绩达到第一、二层次的,其奖励由人事处提出意见,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考核结果合格的,按原定人才层次的标准继续发放5年人才津贴。

(三)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的,在上述人才津贴发放标准的基础上,再按博士毕业来校工作的年限*200/年标准增发博士津贴。

(四)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按50%标准收回已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人才津贴。其新一轮人才津贴的发放按其实际业绩考核结果对应的更低人才层次的标准确定,各层次人才考核结果达不到5B层次人才合格标准的,人才津贴不予发放。

(五)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符合第七条第(四)项第1234款之一导致期末考核不合格的。

1)学校视情解除聘用协议。

2)收回已发放的安家费(含一次性安置费和住房补贴)、人才津贴和配备的笔记本电脑。

3)收回未支出的科研启动费,并视情决定追回已支出的科研启动费(已经物化的部分,应将物化设备或资料交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4)学校视情解除已安置配偶的聘用合同。

2.符合第七条第(四)项第5款、且无任何工作业绩导致期末考核不合格的,按照本条第(五)项第1款处理。

3.符合第七条第(四)项第5款因工作业绩较差,工作业绩未达到聘期目标任务的50%者,导致期末考核不合格的。

1)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协议。

2)按50%标准收回已发放的安家费(含一次性安置费和住房补贴)和人才津贴。

3)收回未支出的科研启动费,并视情追回已支出的科研启动费(已经物化的部分,应将物化设备或资料交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第九条  期中考核不合格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符合第七条第(四)项1234款之一导致期中考核不合格的,按照第八条第(五)项1款处理。

(二)因聘期目标任务工作进展不力导致期中考核不合格的,高层次人才所在学院(系、部)应对考核对象实行诫勉谈话,提出针对性帮扶计划,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定期了解其工作、思想动态,并及时帮助其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及思想上的困惑,勉励其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条  学校不同阶段引进的博士以及学校在职培养的博士,因当时执行的文件规定和任务要求不一致,其考核和奖惩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201871日以前聘期考核已完成人员的奖惩,按学校原有文件和规定执行,不再追溯;同时可向学校提出签订新一轮聘期工作合同申请,按本办法协议管理。

(二)201871日考核聘期未到期人员,可按当时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进行考核,并按当时的文件规定进行奖惩;也可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各附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71日起执行。

版权所有:赣南医学院党委组织部